问题 |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
释义 |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分案申请的申请人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申请人或其受让人、继承人。分案申请中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中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一部分成员。 (2)分案申请的时间 在专利局认为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规定的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定的期限内,将原申请改为一项发明或者属于一个总的发明的构思的几项发明。从原申请中分出来的一项或者几项发明是否提交分案申请,这是申请人的自愿行为。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 细则42.1及54.1 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对该申请案作出授予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专利局提出分案申请;因此,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 同样,申请人的主动分案,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也可以自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 细则42.1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已经被驳回且已生效、或者已经被撤回或者视为撤回但尚未恢复的,就不允许再提出分案申请。 (3)分案申请的类别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分案申请不得改变原申请的类别。即发明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发明;的分案申请仍然是实用新型。否则,该分案申请将作为新申请处理。 (4)分案申请的文本 分案申请应当在其说明书的开头,即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之前,说明本申请是哪一件申请的分案申请,并写明原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发明创造名称。 在提交分案申请时,应当提交原申请文本的副本;要求优先权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优先权文件副本。 (5)分案申请的内容 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公开的范围。否则,应 细则53 (4) 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6)分案申请的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例如,分案前原申请有 A、B两项发明;分案之后,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 A,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 B,也可以只保留A;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若要求保护 B,其说明书可以仍然是A和 B,或者也可以只是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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