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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务系统工作人员与管理对象非公务交往暂行规定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支行党组、分管行领导、各部室主要负责人要压实责任,加强对工作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一岗双责”,以身作则严格监督,要加强对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异常行为监督管理,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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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4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