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2、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3、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但不能证明事故原因的; 4、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而增加的; 5、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而增加的; 6、因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保险赔偿而增加的。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