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务院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 (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 (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 (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