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万某起诉吴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均判决支持万某的诉讼请求,吴某不服,申请再审。再审中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也未向法院说明理由。对此,法院的下列哪一做法是正确的?() A.裁定撤诉,视为撤回起诉 B.裁定撤诉,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C.裁定诉讼中止 D.缺席判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A.C错误,选项D正确。《民诉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符合缺席判决条件的,可以缺席判决。本题中,万某是再审中的被申请人,其在再审中的地位相当于被告,其未出庭且未向法院说明理由的,应参照适用被告不出庭的相关规定处理,即缺席判决。 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询问的,可以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据此可知,申请再审人不出席审理的,才裁定撤回再审申请。本案中,再审申请人是吴某,不是万某,因此万某未出席开庭审理的,不能视为撤回再审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