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量保修期就是缺陷责任期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工程保修期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是工程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而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补义务,且发包人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因此,工程保修期和缺陷责任期在性质和功能上存在重大区别。 一、质保金新规定有哪些 关于质保金的新规定有:首次明确缺陷责任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关系承包人切身利益;已缴纳履约保证金,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保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二、工程质量保修金规定有哪些 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从上述规定来看,建设工程质量保修金和保证金属于相同性质的费用,功能也是相同的。 由于质量保修金对应的是质量保修期,而质量保证金对应的是缺陷责任期,导致司法实务中对于保修金或者保证金的返还时间发生争议。会议认为,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质量保修期是指建设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法定最低保修期限,在此期限内承包人对建设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负有保修义务。 而缺陷责任期是指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期限,最长为2年,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因二者期限不同,质量保修期长于缺陷责任期。因此,当事人对质量保修金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应当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即发包人应当自接受建设工程之日起2年内将质量保修金返还给承包人。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怎么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书写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范围; 2、建设期; 3、中间竣工项目的开工和竣工时间。一个完整的建设项目往往由许多中间项目组成。中间项目的完成时间影响后续项目的开工,制约整个项目的顺利完成; 4、工程质量; 5、项目成本。由于定额计算方法不同,工程造价会产生巨大的价差。以招标方式签订的合同,以中标时确定的金额为准;例如,投资合同是根据初步设计总概算订立的,则合同内容对应的经批准的概算投资的投资视为工程价款; 6、技术数据的交付时间。勘察设计资料等工程技术资料是建筑施工的基础和依据。发包人必须全面、客观、及时地向施工人交付工程的相关技术资料,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7、材料和设备的供应责任; 8、拨款和结算。在施工合同中,由于合同形式不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也不同。在建筑安装合同中,结算方式应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9、竣工验收。国家制定了相应的行政法规,规范建设项目的验收方法、程序和标准; 10、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因施工、材料等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在交接验收手续办理完毕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维修、更换。国家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保证期一般有明确的要求; 11.相互合作的条件。施工合同与勘察设计合同一样,不仅要求当事人积极履行义务,还要求当事人相互配合,帮助对方履行义务,如及时提交相关技术资料,施工过程中通报工程情况,竣工后及时检查验收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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