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村土地确权的主旨是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确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而土地管理部门是具体承办确权工作的职能部门,但最终确权部门仍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确权是由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意即最终确权部门仍是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拓展延伸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执行情况如何评估? 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执行情况评估是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客观分析与评价。评估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包括政策目标的达成程度、执行过程的合规性、政策效益的实现等方面。评估指标可以包括农村土地确权率、土地权益保护情况、农民收益改善程度等。评估方法可以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如统计数据分析、问卷调查、实地考察等。评估结果可以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发现问题并及时调整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农村土地确权政策的执行效果,推动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语 农村土地确权是乡级或县级以上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重要权力。根据《土地管理法》,确权的权利主体为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评估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执行情况可以从多个维度进行,包括确权率、土地权益保护和农民收益改善等。评估方法可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式,评估结果可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优化农村土地确权政策执行效果,推动确权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