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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二套房公积金贷款多少钱
释义
    法律分析: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多能贷百分之五十。公积金的每月还贷的额度是按照贷款的额度进行计算得出的,不能超过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或者是申请人和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申请人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百分之五十。低于总房款的话,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的比例应该符合国家、省以及我市的房地产调控方面的相关要求。
    一、余额影响贷款:上海、广州、深圳
    (一)上海市,取决于公积金账户余额、月缴存额度、贷款人年龄、房屋评估价值等因素。
    (二)广州市,要根据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最高贷款额度和贷款比例。
    根据以上三个条件分别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可贷额度。
    1.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可贷额度
    计算公式为:公积金账户余额×2+公积金月缴存额×至法定退休月×4
    2.按照最高贷款额度计算的可贷额度
    一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两人或两人以上购买同一住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3.按照贷款比例计算的可贷额度
    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90平方米)以下或按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60%,贷款利率按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
    (三)深圳市
    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为计算可贷额度的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2倍,且须满足以下条件:
    1.每月偿还贷款本息合计(按等额本息)不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50%,参与额度计算的共同申请人的缴存基数可以累加;
    2.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高于购房总价款与首付款的差额;
    3.职工个人申请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一并申请,且共同申请人参与额度计算的,单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90万元。
    4.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三年以上均未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每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可以提高10%,但不能超出单笔贷款最高限额、月还贷能力,以及购房总价与首付款差额。
    二、影响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因素
    咱们的公积金到底能申请到多少的公积金贷款涉及的因素有不少,比如个人公积金账户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缴存余额、缴存时间、贷款年限、工资流水、个人征信等因素来综合审核,不能单单从账户余额这一项因素来计算可贷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公式
    (一)不高于按照贷款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35%×12个月×贷款期限;
    举个例子,张先生目前每月缴纳公积金800元,单位公积金按照8%的比例缴纳,贷款年限为30年,问自己理论上可以申请多少的公积金贷款。
    我们在不考虑工资流水和个人征信等因素的前提下将相关的数据代入公式计算,结果为贷款额度=800元/×35%×12个月×30年,最后额度为630000元。
    (二)不高于按照公积金缴存时间和缴存余额综合确定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20倍×缴存时间系数。公积金缴存账户必须为正常缴存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哪些最新规定
    贷款额度和年限:
    1、提高额度计算系数。贷款额度计算系数由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30%提高至50%。
    2、贷款提取综合计算。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贷款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与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应在申请贷款之前一次性办理。
    3、延长贷款年限。贷款年限延长至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省内异地贷款:
    职工及配偶一方工作地或户籍地在东营,在省内其他城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东营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可在我市申请贷款。在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省内其他城市工作的,在工作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在我市申请贷款。省内异地贷款担保按异地贷款政策执行。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
    1、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以下称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
    2、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仍为40%。
    3、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40%。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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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14:1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