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 境外赌场经营人、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2, 境外赌场管理人员,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3, 受境外赌场指派、雇佣,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或者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从赌场获取费用、其他利益的; 4,在境外赌场包租赌厅、赌台,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5, 其他在境外以提供赌博场所、提供赌资、设定赌博方式等,组织、招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的。 在境外赌场通过开设账户、洗码等方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提供资金担保服务的,以“开设赌场"论处。 在《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中,开设赌场罪的罪状并没有进行描述,只是仅仅规范“开设赌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由于刑法条文中开设赌场罪行为的罪状空白,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认定,具体要依照零散的司法解释规定予以明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