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虽然在现实中,有继子女已经成年,但继父母对其学业、事业予以照料或资助的情况存在,但父母对成年子女的这种照料或资助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抚养教育,所以不能形成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有共同生活的事实。单纯的给付一定钱财,而不在一起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生活、学习没有任何关心照顾、培养,不宜认定双方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