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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女子偷瓜被瓜农追赶意外落水身亡,需要赔偿吗
释义
    宁波余姚一女子偷摘别人地里的南瓜,被瓜农发现后逃跑,却不慎落水身亡。事后,逝者家属将瓜农告上法庭,索赔13万余元。2019年9月13日下午,方女士前往采摘。在采摘的过程中,南瓜种植户沈某某、沈小某发现有人偷南瓜,遂大喊抓小偷,并一路追赶。慌乱之下,方女士拔腿跑进了附近的一家喷涂厂内。厂区负责人听到喊叫声出来查看,并阻止沈某某、沈小某两人进入厂区。沈某某、沈小某立刻报警,在厂区负责人的配合下,民警将厂区里里外外找了个遍,都没有发现小偷的踪迹。一众人随后离开现场。
    当晚9点,姜小某一直未等到母亲归来,于是到派出所求助。晚上11时许,民警在喷涂厂门口的池塘内发现了方女士的尸体。
    目前该案一审已判决。根据事实与法律,本着公平正义,自力救济的原则,法院判被告无责,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一、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
    构成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否则就不能认定侵权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1、行为
    这里所谓的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权利或者合法利益的加害行为本身。若无行为人的行为,就不会产生侵权责任。侵犯权利的行为因为违反了法定义务,故具有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违反法定义务、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实施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加害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作为,是指不该作而作;作为侵权行为的不作为,是指该作而不作。
    2、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是指他人财产或者人身权益所遭受的不利影响,包括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又包括人身损害、精神损害。
    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损害事实必须具备以下特征:损害事实是侵害合法权益的结果;损害事实具有可补救性;损害事实具有可确定性等。
    3、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指各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考量的问题是责任的成立。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是指权益受侵害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涉及的是责任成立后责任形式以及大小的问题。
    4、过错
    过错是指行为人应受责难的主观状态。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状态。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侵害他人权益的结果,但却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主观状态。
    二、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举证责任怎么分配
    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谁主张,谁举证。
    2、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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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8 12:5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