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应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强行解除的; 2、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尚未达到过失性辞退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3、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违法裁减人员的; 5、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强行解除的; 6、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7、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在劳动合同需顺延的情形下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