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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认定 -劳动合同
释义
    法律分析:
    1、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应当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而强行解除的;
    2、违反《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尚未达到过失性辞退条件而解除劳动关系的;
    3、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
    4、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违法裁减人员的;
    5、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在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强行解除的;
    6、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
    7、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在劳动合同需顺延的情形下强行终止劳动合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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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5:5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