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打官司要什么资料? |
释义 | (一)起诉书。 1、当事人应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 2、起诉书应为手写或打印,手写起诉书的,应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原告是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名或盖章;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单位盖章并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或加盖人名章。 (二)原告身份证明和委托手续。 1、自然人一般应提交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2、个体工商户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户主(业主)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应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全部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以及诉讼代表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法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三)证据材料。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诉争法律关系的基本证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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