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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本市人民警察调整警衔津贴标准后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问题的通知
释义
    根据《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发布通知,规定对退休的人民警察计发养老金。通知明确了范围、对象和计发养老金的办法。对于已办理退休手续且符合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人民警察,将补发差额部分的养老金。资金列支渠道将在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中列支。
    法律分析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沪劳保养发(2002)32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事(干部)部门,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25号)的规定,现对本市人民警察调整警衔津贴后退休的人员计发养老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本市各级公安、安全、监狱、劳教管理部门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具有警衔的人民警察,在警察工作岗位连续工作满5年,从警察工作岗位退休的人员列入本通知实施范围。
    二、计发养老金的办法
    1、2000年12月31日在册,2001年1月1日至9月30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时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25号)第一条规定调整的警衔津贴标准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2、2001年9月30日在册,10月1日以后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退休时按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人发[2002]25号)第二条规定调整的警衔津贴标准作为计发养老金的基数。
    3、对符合调整警衔津贴标准、并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人民警察,其调整后的警衔津贴标准与原警衔津贴标准的差额部分计算的养老金从领取养老金之月起补发。
    三、其他问题仍按原有关规定处理。
    四、资金列支渠道
    凡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所需费用在统筹基金中列支。
    附:警衔津贴标准
    警衔津贴标准
    单位:元
    衔级原标准新标准
    2001年1月1日-9月30日标准差(1)2001年10月1日至今标准差(2)
    总警监1611892821150
    副总警监47
    一级警监44
    二级警监42
    三级警监40
    一级警督1241452116238
    二级警督16
    三级警督1121311914634
    一级警司1061241813832
    二级警司1001171713030
    三级警司941101612228
    一级警员891041511526
    二级警员84981410824
    结语
    根据《关于调整警衔津贴标准的通知》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通知各相关部门,对本市人民警察调整警衔津贴后退休的人员计发养老金。具体办法根据不同时间段确定基数,并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进行差额补发。资金列支渠道在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单位中进行。其他问题仍按原有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第二章 职权 第十八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2022公布): 第七章 待遇保障 第四十五条 预备役人员所在单位不得因预备役人员履行预备役职责,对其作出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免职、降低待遇、处分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章 移交接收 第十六条 军人所在部队在军人退役时,应当及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事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接收、保管并向有关单位移交退役军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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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1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