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张家口公租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1、主城区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具有本市主城区内城市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无房或在住房保障条件范围内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城市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例条件: 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5年以上,且在当地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月收入(以后人均月收入标准由市民政部门确定,并每年向社会公布); 3)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5)主城区人民政府或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新就业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年满18周岁且未婚; 2)具有就业地城市户籍5年以上; 3)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 4)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2年以上; 5)在就业地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或者父母住房困难且未以家庭申请任何住房保障; 6)个人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收入标准; 7)主城区人民政府或管理区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申请用人单位自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由本人向用人单位直接申请。 新就业职工结婚后,按家庭申请相应的住房保障。 3、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年满18周岁; 2)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或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2年以上; 3)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未租住公有住房; 4)个人或者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5)主城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其他无力通过市场来解决住房问题的群体: 户籍所在地和办公所在地不在同一地方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可参照外来务工人员的条件执行,住房面积按照办公所在地的住房面积核定。 5、政府引进人才: 具有本市主城区常住或临时户籍;符合市人事部门引进人才的相关规定;本人及其家庭成员在申请区域内无自有房产或未承租公有住房。 法律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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