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已经抵扣的红字发票在蓝字发票入账后需要寄给对方。之前开具的蓝字发票,对方已经认证入账的,则需要把相应的红字发票抵扣联发票联,以及开具红字发票通知单的一联,寄给对方做账。但如果之前开具的蓝字发票对方没有认证,直接拒收的话,应收回之前蓝字发票的所有联次加盖作废章,新开的红字发票不用寄给对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