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异地就医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法律定义,在社会医疗保险范畴内,“异地”一般是指参保人参保的统筹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内地区,“就医”则是参保人的就医行为,异地就医可以简单定义为参保人在其参保统筹地区以外发生的就医行为在沈阳、大连、抚顺、本溪、锦州、营口、铁岭、盘锦、葫芦岛九城市已实现异地就医联网结算的基础上,丹东、辽阳、朝阳三市也在积极推进相关软件升级改造工作,预计今年就将加入全省异地就医联网结算范围。异地居住人员只需向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然后到居住地医保经办机构备案。已经办理审批备案的异地居住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和居住地医保手册,就可以在居住地异地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结算时按居住地的结算标准,患者只需支付应个人承担的部分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院和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无需再垫付资金和往返报销。 法律依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二)基本原则,统筹城乡、保障公平。坚持筹资水平、待遇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科学设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制度框架,致力于消除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差距和政策差异,保障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待遇。系统规划、协调发展。把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纳入全民医保体系发展和深化医改全局,积极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以及商业健康保险的有效衔接,强化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完善机制、提升效能。加快做实市级统筹,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和管理效能。深入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建立规范高效的基金支付机制。整合优化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服务体系和信息管理系统,提升经办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平稳过渡、有序推进。结合实际,全面分析研判,周密制订实施方案及配套政策。加强整合前后各项工作的衔接,妥善处理制度整合中出现的问题,确保群众基本医保待遇不受影响,确保新制度平稳入轨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