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承担者的身份 |
释义 | 建筑工程中,如果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或个人,或者总承包方将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或个人,或者分包方将工程再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或者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导致施工事故赔偿纠纷时,相关责任主体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工伤赔偿争议和雇员损害赔偿争议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相应的单位将被列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 法律分析 1、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以及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总承包方违反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或个人的,导致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承包单位或个人和发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发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发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2、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或合法分包的单位将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分包或再分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分包方和总承包方、再分包方和分包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总承包方或分包方为共同被告。 3、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筑工程转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导致接受转包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时,承包单位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承包单位为共同被告。 4、建筑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导致接受转让方、接受出借方或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发生建筑施工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接受转让方和转让方、接受出借方和出借方、借用他企业名义方和允许借用方为赔偿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形成工伤赔偿争议进入仲裁和诉讼程序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第三人。形成雇员损害赔偿争议诉讼时,转让方、出借方、允许借用方列为共同被告。 结语 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或总承包时,若违反规定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或个人,发生施工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时,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将承担赔偿责任。同样,总承包单位若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分包方和总承包方都需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承包单位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单位或个人时,接受转包方和承包单位将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他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相关方也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工伤赔偿和雇员损害赔偿争议中,相关方可能被列为第三人或共同被告。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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