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标准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假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基本工资的80%。连续休假期内,若有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的,应予以剔除。 病假期间的工资一般核算方法为: 患病六个月以内的(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二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60%; 2、连续工龄满两年不满四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70%; 3、连续工龄满四年不满六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80%; 4、连续工龄满六年不满八年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90%; 5、连续工龄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病假工资为前述计算基数的100%。 患病六个月以上(疾病救济费): 1、连续工龄不满一年者,疾病救济费为前述计算基数的40%; 2、连续工龄满一年不满三年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50%; 3、连续工龄满三年及三年以上者,疾病救济费前述计算基数的60%。 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_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