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
释义 | 职务侵占罪和贪污罪的不同之处有: 1、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具有国家公职以员身份; 2、客体不同。侵占罪的客体是他人财产的所有权,而贪污罪的客体一般是公共财产所有权以及国家的廉洁制度; 3、对像不同。侵占罪的对像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遗失物,而贪污罪的对像是公共财产; 4、侵占罪属于不告不理罪,而贪污则不是。 认定职务侵占罪条件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包括人民币、外币、有价证券等,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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