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布法律意见书需要律师签名和律师事务所公章吗 |
释义 | 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路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做法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分别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法律分析 不需要只有有代理律师签名,律师事务所盖章就可以。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路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做法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分别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法律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八条鼓励具有下列要求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一)内部管理规范,风险控制规则完善,执业水准高,社会信誉良好;(二)有20名以上执业律师,其中5名以上曾从事过证券法律业务;(三)已经解决有效的执业职责保险;(四)近期2年未因违法执业做法受到行政处罚。第十一条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路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做法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分别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结语 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时需遵守一系列规则,包括不得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路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同时提供法律意见,不得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同时提供法律意见,不得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提供法律意见等。同时,律师在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高级职位或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况下,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若有更多法律问题,请详细描述,专业律师将为您提供解答和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有关情况和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 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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