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业务混同的举证与认证 |
释义 | 公司业务混同的举证与认证有以下几点: 1.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 2.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 3.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资料。 业务混同,是指公司业务经常以股东个人名义进行,使对方无法分清交易的相对方究竟是公司还是股东。有内在表现和外在表现,第三人通常能够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公司业务混同的外在表象。在实践中,公司业务混同的内在表现第三人通常无法获知,但是,公司业务是否混同也可以结合公司机构混同和公司财务混同方面来证明。 一、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有什么 滥用公司法人格的行为具体有哪些,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如下: 1、母公司过度控制子公司; 2、资产和事务混同; 3、组织机构混同; 4、股东滥用公司形式逃避合同义务。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滥用表现有哪些 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滥用的表现: (一)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到位或者甚至达不到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二)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 (三)利用公司人格逃避契约义务或其他债务。 (四)利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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