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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筹集资金一般有哪些方法?
释义
    企业筹集资金的方式包括
    1、借款。企业可以向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以满足购并的需要。这一方式手续简便,企业可以在较短时间内取得所需的资金,保密性也很好。但企业需要负担固定利息,到期必须还本归息,如果企业不能合理安排还贷资金就会引起企业财务状况的恶化。
    2、发行债券。债券使公司筹集资本,按法定程序发行并承担在指定的时间内支付一定的利息和偿还本金义务的有价证券。这一方式与借款有很大的共同点,但债券融资的来源更广,筹集资金的余地更大。
    3、普通股融资。普通股是股份公司资本构成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股份。普通股不需要还本,股息也不需要向借款和债券一样需要定期定额支付,因此风险很低。但采取这一方式筹资会引起原有股东控制权的分散。
    4、优先股融资。优先股综合了债券和普通股的优点,既无到期还本的压力,也并不必担心股东控制权的分散。但这一种方式税后资金成本要高于负债的税后资本成本,且优先股股东虽然负担了相当比例的风险,却只能取得固定的报酬,所以发行效果上不如债券。
    5、可转换证券融资。可转换证券是指可以被持有人转换为普通股的债券或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由于具有转换成普通股的利益,因此其成本一般较低,且可转换债券到期转换成普通股后,企业就不必还本,而获得长期使用的资本。但这一方式可能会引起公司控制权的分散,且如到期后股市大涨而高于转换价格时会使公司蒙受财务损失。
    6、购股权证融资。购股权证是一种由公司发行的长期选择权,允许持有人按某一特定价格买入既定数量的股票,其一般随公司长期债券一起发行,以吸引投资者购买利率低于正常水平的长期债券,另外在金融紧缩期和公司处于信任危机边缘时,给予投资者的一种补偿,鼓励投资者购买本公司的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区别是,可转换债券到期转换为普通股并不增加公司资本量,而认股权证被使用时,原有发行的公司债并未收回,因此可增加流入公司的资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九条 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上市公司发行不同种类股份的,收购人可以针对不同种类股份提出不同的收购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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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6:54: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