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东农村宅基地新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1、农村建房,是需要选择在宅基地上搭建,而不能在非宅基地上建房,如耕种地、草地,若是被发现这些违规行为,将会给予相应的处罚,并要求建房者将房子拆除,且该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建房者承担,因而要特别注意。 2、在一些靠近水源的位置,也是不能盖房子的。要知道,水源周边的地质都比较软,是不可用作地基的,即便是搭建好了住房,存在的安全隐患也是特别大的。同时,在水源的附件搭建了住房,也会对该水源产生较大的污染,影响使用。 3、建造住房,有必要根据相关的政策进行,如搭建的楼房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的面积,否则超出的那一部分,将会被勒令拆除,从而对整栋楼房的结构造成较大的影响,造成较大的损失。因而一开始就要做好规划,避免各种问题的发生。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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