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税的扣减项目有哪些? |
释义 |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经营自用房屋以房产计税余值,出租房屋以租金收入为依据。计税余值是扣除损耗后的房产原值。房产原值包括房屋原价和附属设备,改建要增加原值。地下建筑也要征房产税。对联营房产,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按计税余值征税,固定收入不承担风险按租金收入征税。融资租赁房屋按房产余值征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自营按原值减损耗计税,出租按租金计税。 法律分析 一、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 二、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其中: (1)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要相应增加房屋原值。 (4)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6)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三、投资联营房产的计税依据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区别对待。 2.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3.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 4.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区别于一般的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5.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的计税依据 对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包括自营和出租)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其中自营的,依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征,没有房产原值或不能将业主共有房产与其他房产的原值准确划分开的,由房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原值;出租的,依照租金收入计征。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经营自用的房屋,计税依据是房产的计税余值;对于出租的房屋,计税依据是租金收入。计税余值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将房产原值减除损耗价值后的余额。对于投资联营房产,根据投资方式的不同,计税依据也有所区别。对于居民住宅区内业主共有的经营性房产,由实际经营的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房产税。以上是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资源税。 应税资源的具体范围,由本法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以下称《税目税率表》)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第五条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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