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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多少日起
释义
    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要对问责对象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相关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提出书面申诉的时间为: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问责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这一规定与第十条中的“二十四字”基本要求相呼应,突出强调要规范问责、精准问责。需要指出的是,本款首先强调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自我纠偏,发现不当问责的,应当本着对党负责、对事业负责、对同志负责的态度,主动予以纠正,绝不能讳疾忌医、将错就错。
    上级党组织要加强对下级党组织问责工作的监督。黑龙江省纪委监委认真履行监督专责,探索建立年度考核、巡视巡察、派驻监督、书面申诉、信访举报“五位一体”监督机制,对问责工作开展多渠道“体检”。近年来,省纪委监委会同组织部门开展政治生态建设成效考核,把《问责条例》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突出强调问责的精准性,坚持“三查三看”,把问责监督落实落细,坚决防范“乱拍板”,搞“背锅”式、“指标”式、“纸面”式问责。一是倒查违纪违法案件。通过定期查阅违纪违法案卷等方式,看是否存在失责不问等问题,特别是对发生窝案、串案以及连续发生违纪违法案件的地区和单位是否问责到位,对应当启动问责调查未及时启动的,对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该问责不问责的,予以问责。二是评查问责案件质量。通过查阅问责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处分决定等方式,看是否存在程序违规、问责不严、问责泛化等问题。三是检查问责执行情况。通过查阅廉政档案、人事档案和民主生活会记录等,看问责决定是否执行到位,相关材料是否按规定归入档案,被问责领导干部是否作出深刻检查。省纪委监委建立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完成了对省管干部、市管干部、省直部门处级干部的信息采集,领导干部被问责情况已全部归入廉政档案。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第二十条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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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9 10:48: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