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女方父母出全款为女方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的,该房屋属于女方父母对女方的个人赠与,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与男方无关。 如果女方父母只是出首付的,即使房屋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如果夫妻之间存在书面的财产协议,约定房屋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则离婚时,男方无权要求分割房屋。 在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女方可以主张父母出资部分为借款,要求男方共同承担债务。具体到法院是否支持,还得看律师的水平。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 二十七、【婚后父母部分出资购房的认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由夫妻共同偿还余款的,不属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该不动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综合考虑出资来源、装修情况等因素予以公平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