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的一定数量的金钱,以保证其在被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保证方式。 如何交纳保证金 取保候审要交现金,一般是由被取保候审当事人自己或家属拿着收取保证金通知书亲自到银行去交纳,然后由银行开回执给取保候审的公安局。但实践中,家属往往不清楚这些程序,一般都直接交给民警,民警交到指定的银行,银行的回执入卷存档,除了回执,银行还要开一个类似存款的收据,这个收据是交给当事人自己或家属的。 没收取保候审保证金的程序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的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没收保证金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审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规定期限内做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 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