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存单质押对抗行为是无效的,质押的目的是担保债权的实现,属于民事法律上的债法。债法根本上是私法范畴。法院查封,行使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权利,具有优于民事私法的强制执行效力。任何债务处置行为均不可能对抗国家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冻结的财产或财产权,其流转和使用都要受到相应的限制。债权质的法律特性,决定了其迅速、便捷、安全的担保功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