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减刑对于正在执行刑罚的犯罪者来说,减刑只适用于:第一,限制、拘留、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和缓刑两年的犯罪者。也就是说,减刑的对象只有被判刑的种类限制,没有犯罪性质和被判刑期间的长短限制的第二,在被判刑期间,被判刑的犯罪者符合法定的减刑情节,如果没有被判刑或者被判刑,减刑就没有意义。只有符合上述两个前提条件的罪犯才能适用减刑。减刑分为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况。相对来说,减刑也叫减刑。刑法规定,受到限制、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督规则,接受改造,确实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减刑,确实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两者居住,即符合相对减刑的条件。绝对减刑也称为减刑,是具有《刑法》规定的六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减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