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条件 |
释义 | 可以申请享受城市低保的条件: 1、必须是持有本地非农业常住户口的居民。 2、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抚养义务人的。 3、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但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抚养义务人,但法定赡养人、扶养、抚养义务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的。 4、在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及其他收入,离、退休领取离、退休金(养老保险金)或基本生活费,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其他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如果符合上述条件,向当地街道、民政提出书面申请。可以享受农村低保的条件: 1、凡具有本地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2、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3、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4、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符合上述条件,向当地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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