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司法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计鉴定(即对帐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在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对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作出的鉴定结论,经质证后,认为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可以另行聘请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医院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不能另行聘请其他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