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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
释义
    我市法院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人往往依据《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对事故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致害人则提出自己之所以购买保险是因为交通管理部门的强制要求,不买便不能上路行驶,也认为第三者责任险就是强制三责险。对此,不少法院适用《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认定商业三责险合同中的“有责赔付”和“免赔”条款因违反《道交法》“无责赔付”原则而无效,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今年4月19日,最高法院针对浙江省发生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正式函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了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指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发生后,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函已经下发各级人民法院。
    从该函不难看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单之外向被保险人签发的任何类型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单,不能视作道交法第十七条所称“强制第三者责任保险”和《条例》第二条所称“交强险”,在2006年7月1日前是不存在交强险的。如果肇事的机动车7月1日后没有投保交强险或者其投保的交强险逾期失效或者其投保的交强险依照《条例》被解除的,但肇事机动车持有保险公司签发的其他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单,这时并不发生交强险项下的受害人的请求权问题,对于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强制保险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或者保险法的规定驳回诉请。
    2006年7月1日以前投保并已生效的商业三责险保单,最长将存续到明年6月30日止,在此期间如与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会“两套标准、两种赔付”的局面。因为交强险要赔偿物损,且实行“无过错赔偿”,所以投保交强险一方即使完全无责,也要赔付对方车损最高至2000元;投保商业三责险一方按照有责赔付原则,不一定要向对方赔偿。这导致可能出现无责方须为肇事者买单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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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20: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