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行政赔偿有以下的成立要件有: 1、主体要件,实施行政侵犯行为的人,必须是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及行政执法人员; 2、行为要件,行政侵权行为是行政赔偿责任最根本的前提要件; 3、损害事实,损害的发生是行政赔偿责任产生的基础条件。损害包括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 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归责原则虽然是判断责任构成的“最后界点”,但是,单凭归责原则,还是无法合理、全面地判断出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责任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