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合同有什么 |
释义 | 留置权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这时,债权人便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便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可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一、留置的条件和情形有哪些 留置权产生的条件如下: 产生留置权有: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债权的发生与动产的占有有有关; 3、债权必须在清偿期内到期。 消灭留置权有: 1、因债权消灭而消灭。 2、因债务人与债权人协商,另行提供担保而不是留置担保而被淘汰; 3、因留置权人弃权而消灭; 4、因失去占有而消灭。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留置权如何取得 1、须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留置权的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因此享有留置权的应当是债权人。至于债权的发生原因,依民法典第783、836、903条的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的取得,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其占有方式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均可。但单纯的持有,例如,雇佣人操持家务,则其在工作中使用家中的器具,是持有而不是占有,故不能成立留置权。债务人代债权人占有留置物的,留置权不成立。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交付的动产时,不知道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可以依法享有留置权。 2、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债权人虽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但在债权尚未届清偿期时,因此时尚不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问题,不发生留置权。只有在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才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清偿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须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债权人所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必须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才有留置权可言。 三、那么留置又适用于哪些范围呢? 第一,留置权可适用于承揽合同。 第二,留置权可适用于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 第三,留置权可适用于保管合同。 第四,留置权可适用于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 第五,留置权可适用于财产租赁合同。 第六,留置权可适用于委托合同和信托合同。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