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刑罚如何确定 |
释义 |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刑罚依据《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针对金融机构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委托财产的行为。情节严重时,单位将被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将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构成要件包括客体要件(损害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权益)和客观要件(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使用客户资金或委托财产)。主体为金融机构,主观要件为故意谋取非法利益。 法律分析 一、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怎么判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一第一款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二、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是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本罪针对金融机构背离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受托客户财产的行为而设立。由于该行为使客户的财产陷入极大风险之中,从而动摇社会公众的投资信念,严重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并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妨害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须以刑法制裁。 (二)客观要件 本罪表现为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 所谓违背受托义务,是指金融机构违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以及违反有关委托合同所约定的有关金融机构应该承担的具体约定义务。 所谓擅自运用,是指非法动用受托客户的资金,包括具有归还意图的非法使用和不打算归还的非法占有。 所谓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是指客户按约定存放在各类金融机构或者委托金融机构经营的资金和资产,含存款、证券交易资金、期货交易资金以及受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资产、信托业务中的信托财产、证券投资基金等。 (三)主体要件 本罪是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具体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机构,主要是指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有资格开展投资理财特定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该犯罪主体是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表现为故意,一般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 结语 违背受托财产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的行为,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刑法》第185条之一第一款,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本罪主要客体为金融机构,行为主体为单位,主观要件为故意追求非法利益。这一法律规定旨在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对违法行为予以严厉打击。 法律依据 (二)受刑事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 (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 (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 (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三十日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申诉人、控告人。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五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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