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暂行形式》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 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 另外,根据我市养老保险政策的规定,在本市工作的非本市户籍员工,在其户籍所在地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不再参加本市养老保险;同时在两地参加养老保险的,重复参保部分的养老保险关系无效,参保人应向本市社保机构提供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到本市社保机构办理终结养老保险关系手续,其缴费本金按原缴费比例分别退还企业和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