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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劳动合同中止执行的具体情形
释义
    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的中止履行情形包括合同期满、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死亡、破产等。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是相互矛盾的概念,但在一些情况下可以对合同的一部分进行解除,另一部分继续履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成本超过其能获得的利益时,可以允许解除合同,但需承担赔偿责任,以保护对方的利益不受损害。
    法律分析
    一、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有哪些
    1、劳动合同没有中止履行的情形,劳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在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但劳动合同有终止的情形,包括: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的逾期终止】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区别
    首先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是不可以并用的。
    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属于相互矛盾的两个概念。继续履行就意味着不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就意味着不再继续履行。所以,一般地说,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不能并用。但是,这并不排除对合同的一部分予以解除,另一部分则继续履行。前提是两个部分可以分开,互不影响。比如一个买卖合同中,约定了卖方回购权。如只解除回购权条款,则买卖合同仍可以继续履行。
    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没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继续履行所需的财力、物力超过合同双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获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时,为衡平双方当事人利益,可以允许违约方解除合同,但必须由违约方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现实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减少。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情形包括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劳动者死亡等。继续履行合同与解除合同是相互矛盾的概念,但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对合同的一部分进行解除,另一部分继续履行。在解除合同时,违约方需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保证对方当事人的既得利益不受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四条 【先予执行】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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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4:5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