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监护人若实施身心健康损害、怠于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等行为,法院可撤销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监护人,确保被监护人最有利。若监护人有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可依据相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法院还需根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合法的监护人。以下是监护人可能存在的情况: 1. 涉嫌实施严重伤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 怠于或不能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险状态。 3. 实施严重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该内容由 张家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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