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连带债务首先应具备一般债务的成立要件,其次它还具备自己的成立要件。 (1)债务人是两个以上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 (2)债务标的须为同一,标的不同不能成立连带债务。 (3)两个以上债务人所负债务须具有同一目的,连带债务人每一成员都有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义务。 (4)债务人之间须具备连带关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条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