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以及办理程序 |
释义 | 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材料有: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4.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对符合下列要求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1.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 2.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 3.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不得出租的房屋。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告知房屋租赁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的程序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办理的程序,以上海市为例,具体如下: 1.房屋租赁当事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后的15日内分别到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填写《上海市房屋租赁登记申请表》,并提验有关证件材料。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受理后,在《租赁登记表》上提出审核意见。 3.符合规定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自受理房屋租赁登记申请之日起的5日内核发《房屋租赁证》。 一般情况下,房屋租赁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2年。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收费谁缴纳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收费由出租人缴纳,费用主要有房屋租赁手续费和租赁土地收益金两项。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屋进行出租,应按规定予以缴纳土地收益金。 房屋租赁手续费,按房屋租赁行为发生的起数,在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时予以收取。房屋租赁手续费缴纳标准: 1.住宅 (1)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下,50元。 (2)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80元。 (3)房屋中有几间房分别出租的,应分别计算。 2.非住宅 (1)1000平方米以下(含1000平方米),2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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