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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果被告人拒绝出庭应该如何处理?
释义
    如果是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不到庭,法院可以决定逮捕。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我国没有刑事案件被告人可以缺席审判的制度。对于不想出庭的被告人,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一般法院会在开庭三日前向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传票通知他们开庭的时间、地点,如果被告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法院会再次发出传票通知被告到庭应诉。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过两次传票传唤,还是不出庭的话,法院就会派出司法警察强制拘传其到庭参加诉讼。
    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的法律问题。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出庭怎么办?
    1、刑事案件被告人不出庭,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当自诉状向被告人送达以后,如被告人不到庭,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人,经人民法院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
    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二、刑事案件自诉人不到庭怎么处理?
    1、刑事案件自诉人不到庭,法院可能会撤诉。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公告送达以外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可能导致刑事案件审判过分迟延的,可以不将其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告知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2、刑事申诉案件,申诉人不到庭的,法院可能会撤回申诉。
    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再审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开庭审理前撤回抗诉的,应当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接到出庭通知后不派员出庭,且未说明原因的,可以裁定按撤回抗诉处理,并通知诉讼参与人。
    人民法院审理申诉人申诉的再审案件,申诉人在再审期间撤回申诉的,可以裁定准许;但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再审案件审理。申诉人经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裁定按撤回申诉处理,但申诉人不是原审当事人的除外。
    刑事案件是没有缺席判决制度的,《刑事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有权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逮捕。在自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为防止被告人逃避审判,充分利用强制措施是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有力手段。
    相关内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6条、132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
    刑事案件开庭怎么通知?
    关于刑事案件开庭怎么通知?的法律问题。
    一、刑事案件开庭怎么通知?
    刑事案件法院开庭会提前十天之内进行通知,刑事案件法院的审理分为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审限期是一个月,不超过一个半月;简易程序审限期是20天。法院会在开庭前十日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开庭时间和地点。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二、刑事案件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刑事案件的整体处理流程是:
    1、报案。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2、公安初查。公安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律师要配合公安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3、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在公安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律师要根据初查结果,与公安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公安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
    4、侦查工作结束,公安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5、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结束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公安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审判阶段。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决定开庭审判。法院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如果是处理刑事案件的,那么首先需要遵循法定的刑事诉讼的流程,如果是没有按照刑事诉讼的流程来处理的,就属于程序违法,需要受到相应的程序制裁,一般情况下,在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前,都需要向当事人以及其他的诉讼参与人送达相应的通知书或者是传票。
    相关内容: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不予立案的条件有哪些
    1、没有犯罪事实:
    (1)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发生
    (2)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即没有触犯法律
    (3)犯罪事实没有证据证明
    2、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据《刑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刑诉法》16条、132条规定情形,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这一规定,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称为事实条件;
    有犯罪事实,是指客观上存在着某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是立案的首要条件。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存在,也就谈不到立案的问题了。有犯罪事实,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罪行为是指触犯刑律的、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所谓确已发生就是指犯罪事实确已存在,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必须有一定的事实材料予以证明,而不能是道听途说、凭空捏造或者捕风捉影。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称为法律条件;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是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立案必须具备的另一个条件。只有存在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才具有立案的价值。只有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凡犯罪行为人具有上述法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之一的,就不应当立案。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条件,只是从刑事案件的总体上作出的原则性规定,适用于所有的刑事案件,至于具体到某个刑事案件是否应当立案,还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
    刑事案件遗漏被告人怎么处理
    检察院应该把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让公安机关重新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称被告人怎么称呼?
    刑事案件中审查起诉阶段称被告人为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被告人近亲属是否有权利申诉?
    关于刑事案件被告人近亲属是否有权利申诉?的法律问题。
    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近亲属是否有权利申诉?
    是有权利申诉的。按照我国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对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原则上本人不同意不做出授权委托,家人无权申诉。对刑事案件之外的其他案件,原则上本人不同意不做出授权委托,家人无权申诉。不服人民法院死刑终审判决、裁定尚未执行的申诉,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
    二、申诉的类型分为哪些?
    1、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2、非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诉讼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公民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不服时,依法向法院或者检察机关提出重新处理的要求。亦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政党、社团成员对所受处分不服时,向原机关(组织)或上级机关(组织)提出自己的意见。
    3、诉讼上的申诉,申诉人申诉时,可以请律师给予帮助。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还可以请律师担任代理人,代替申诉人申诉。对于非诉讼上的申诉,如果属于经济合同纠纷或者伤害赔偿等民事范围的问题,可用调解和仲裁方法解决的,依据律师的管理规定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对于其他问题的申诉,律师只能代写申诉书和提供法律、政策上的意见,却不能接受委托而担任代理人。
    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如果近亲属对于案件的审理结果不满意的,并且在案件当事人本人同意的基础上是拥有申诉的权利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当中的本人不同意提出申诉或者是没有授权其他人提出申诉的,原则上亲属是没有申诉权利的,法院也不会受理。
    相关内容:申诉和再审有什么区别?
    一、再审和申诉的区别:
    1、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再审申请的主体严格限制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除此之外的任何人都无权提起再审申请。
    2、申请再审的对象是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与裁定,以及违反自愿原则或者内容违法的调解书。
    而申诉则不受这一限制,申诉既可以针对未生效的法律文书,也可以针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此外,申诉还可以针对一些违法行为等。
    3、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超过2年,则丧失了申请再审权。而申诉则没有时间限制。
    4、申请再审需符合法定情形,这一法定情形因法律文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具备以下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原判决、裁定的。这里的新的证据是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调解书的申请再审,只有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才可以申请再审。而申诉不受上述法定情形的限制。
    5、再审申请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向原审法院或者该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起。而申诉则可以向任何一个法院提出,此外,还可以向检察院以及新闻机关提出。
    正因为申诉与申请再审存在如此大的区别,因此无论从性质还是作用上来看,这两者都是不能混淆的。目前在司法实务中,尤其是部分基层法院审判监督部门仍然存在的两种称谓混用现象是不严谨的,应予厘清。
    二、再审时缴纳诉讼费情形:
    一般不需要缴纳诉讼费,但是有例外。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二)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以上内容由专业人士整理提供,相信通过上述内容你能准确把握再审和申诉的区别,希望上述内容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该内容由 马国英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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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8:5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