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最高额保证与普通保证有下列区别: 1、在普通保证的情况下,必须先有债权然后设定保证,而最高额保证不以债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 2、普通保证只能担保一笔贷款,而最高额保证可以同时担保多笔贷款; 3、普通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无最高额的规定,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