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不同遗嘱的效力如下: 1、公证遗嘱,具有很强的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通常是遗嘱人因病不能写或不能写的必要条件; 4、口头遗嘱,遗嘱人只能在危急情况下口头遗嘱; 5、录音遗嘱,是录音机录制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 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通过自书、代书、口头等等形式,过世后留下的财产等进行处分,遗嘱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正式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