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人在每季度第一个月最后一日前向申请人单位注册地所属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区(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每季度第二个月前完成受理、审核、复核,符合补贴条件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于 12 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补贴申请应于符合补贴条件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优化业务流程,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地方各级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信息化建设,将享受补贴人员、项目补助单位、资金标准、预算安排和执行等情况及时纳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实现与财政部门的信息共享。 第三十三条 各地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财政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应当根据各地就业工作情况,定期委托第三方进行就业补助资金绩效评价。地方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当对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