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复议什么样的意思 |
释义 |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一、具体办理复议事项,需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申请复议的程序: 1、申请复议的形式。要求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口头申请复议的,应告知其提出书面申请,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不视为复议申请。 2、申请复议材料的提交。规定既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项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提交。 3、复议材料报送的期限。要求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将有关案件材料在五日内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有关案卷材料。 4、复议一律组成合议庭,复议须在法定期间完结,原则上为三十日,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六十日。 三、复议审查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法院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执行法院对执行异议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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