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一般是三至六个月,通常从立案之日起计算。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确需延长的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判决的上诉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裁定的上诉案件一般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