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务顾问费合法吗 |
释义 | 当事人要融资时向融资顾问进行咨询的,融资顾问收取服务费用是民法典,可能视为双方签订居间合同。 概述 根据有关规定,收购人进行 上市公司的 收购,应当聘请在 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 服务。财务顾问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其对收购人进行核查,但应当对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职责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2)应收购人的要求向收购人提供专业 服务,全面评估被收购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状况,帮助收购人分析收购所涉及的法律、财务、 经营风险,就收购方案所涉及的收购价格、收购方式、支付安排等事项提出对策建议,并指导收购人按照规定的内容与格式制作申报文件; (3)对收购人进行 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辅导,使收购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4)对收购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及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对收购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专业意见; (5)接受收购人委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材料,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意见,组织、协调收购人及其他专业机构予以答复; (6)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注:蓝色字部分教材漏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三条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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