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
释义 |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为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17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和撤销 第三章 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内部职责分工 第七章 附则 本办法所称特定资金,包括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偿债准备金、待缴国库单一账户的非税收入、教育收费、彩票发行机构和销售机构业务费、代管预算单位资金等。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财政部门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开设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不属于财政专户。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含市辖区和县级开发区)以上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管理。 财政专户管理遵循安全、规范、精简、统一、透明的原则。 财政专户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开立财政专户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财政部文件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二)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协议条款规定开立财政专户; (三)国库单一账户不能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需要开立财政专户。 法律依据 《财政专户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财政部开立财政专户,按照《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管理财政资金专户的通知》(财办库〔2001〕44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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