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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与监狱里的服刑人员达成协议?
释义
    服刑人员的离婚需通过诉讼,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双方自愿离婚需签订书面协议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如一方要求离婚,可调解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满足一定条件,应准予离婚。失踪一方可准予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一年后可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分析
    由于服刑人员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导致其无法亲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所以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服刑人员的配偶对服刑人员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拓展延伸
    与服刑人员进行合作的有效策略
    与服刑人员进行合作的有效策略可以包括以下方面:首先,建立信任和尊重是至关重要的。通过积极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关切,展示对他们的尊重和关注。其次,提供适当的激励措施,如奖励计划或能力培训,以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合作意愿。此外,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确保他们能够表达自己的需求和问题,并及时给予反馈和支持。另外,提供适当的资源和机会,帮助他们进行职业培训和教育,以便他们在重新融入社会时能够有更好的机会。最后,重视个体差异,了解每个服刑人员的背景和特点,制定个性化的合作计划,以最大程度地发挥他们的潜力。通过以上策略的综合运用,可以促进与服刑人员的合作,实现共赢的目标。
    结语
    由于服刑人员无法亲自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离婚协议应由双方签订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如果一方要求离婚,可以进行调解或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应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效且感情确已破裂,则应准予离婚。对于服刑人员的配偶提起的离婚诉讼,应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具体情况,调解无效的情形下也应准予离婚。在与服刑人员合作时,建立信任、提供激励、良好沟通和个性化合作计划等策略是有效的。通过这些措施,可以促进与服刑人员的合作,实现共赢的目标。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四节 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第三百一十六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宣告缓刑和假释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留看守所执行刑罚的罪犯,因犯新罪被撤销假释的,应当根据侦查、审判需要,由犯罪地看守所或者原执行看守所收监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一节 收监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三章 刑罚的执行 第四节 减刑、假释 第二十九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根据监狱考核的结果,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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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5 12:46:23